三件典型案例 教你出游维权

发表时间:2023-11-12 13:57:05 来源:媒体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旅游慢慢的变成了公民主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但社会上总有一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社会人员,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披着“户外俱乐部”“微信户外群”“交友”等“外衣”发布组团旅游信息,并组织旅游者进行游览。针对这样一些问题,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典型执法案例,提醒广大旅游者规避出行风险。

  游客付某等7人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某公司的境内游,因旅游期间发生旅游服务的品质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经执法部门查实,组织接待游客的公司是以“桂林某之旅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组团,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打着“旅”字旗号组织游客进行游览,让游客误以为公司具备拥有旅行社经营资质。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一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桂林某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以组织学校春游和户外活动在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招徕,并组织了桂林某学校、某县幼儿园等单位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春游和户外活动,为师生提供交通、餐饮、参观游览等服务。经执法部门查实,该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五条,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三千三百九十二元,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桂林某旅行社服务网点工作人员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与前来咨询报名的游客添加了私人微信,未及时向旅行社报告,以个人名义向游客推荐旅游线路,并收取了相关旅游费用,从中牟利。经执法部门查实,该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是当事人个人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七十八元,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旅行社业务有其特殊性。旅游是前往异地的活动,具有人身依附性,由于旅游者对目的地环境陌生,对旅行社具有高度的依赖性;旅游服务产品和服务也具有无形性,对旅游目的地的信息掌握上,旅游者与旅行社也存在不对称,还有出行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凸显了旅行社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对旅行社经营许可作出了明文规定,从这条法律可以明确看出,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是需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一切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

  【出游建议】 选择不具备资质的旅行社组织出游,游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都没办法得到保障,易发生诱骗、强迫购物等,甚至会出现甩团、甩客的现象。遇到纠纷时,游客自身合法权益也没办法得到维护。所以,游客出游务必要挑选出正规的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通过现场或政府门户网站查看旅行社资质,切勿轻信以“户外俱乐部”“微信户外群”“交友”“特价游”等名义发布的组团旅游信息;出行前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包价旅游合同、经双方约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认真查阅合同中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切勿轻易听信旅行产品销售者的花言巧语,使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不要贪小便宜,盲目参加“不合理低价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游”甚至“0元游”势必会将成本转移到“定点强制购物”和导游身上,不可避免产生“人头费”。因此,导游提供给游客的服务也很难达到应有的质量发展要求,损害游客合法利益;遭遇侵权时,游客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服务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